壹、公益設施造成人身損害如何賠償?
公益設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管理人負責管理。用戶應當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拋物的法律地位如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賠償壹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第三,如何證明特殊侵權責任的負擔
特殊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
1.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加害人應當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