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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後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

民事調解書當事人簽字後,不能上訴。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調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說服,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幫助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在我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由法院進行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調解)、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衍生問題:

民事調解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指婚姻家庭中因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各種糾紛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感情不和,以婚姻主張財產,家庭成員之間因財產分割、贍養、撫養、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糾紛。

2.生產經營糾紛。指以生產為目的,在社會生產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包括生產經營和生產資料使用中發生的爭議。

3.財產糾紛。指因財產的確認、歸屬、毀損而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有所有權糾紛、使用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有權糾紛是指對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的糾紛。使用權糾紛是指對物的使用權的糾紛,如租賃、宅基地糾紛等。債權債務糾紛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履行債務而發生的糾紛。

4.侵權糾紛。指壹方或多方當事人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引起的糾紛,但必須是由不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引起的。比如輕微損害他人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