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