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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效判決不服的案外人的救濟。
對生效判決不滿的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如下:

1.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判決的生效時間規定:

自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即行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