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要求或不主動履行備案責任的,要求申請人及時改正,並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種備案只是壹種程序行為,備案結果對行政相對人不產生直接影響。它往往只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的程序前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告知備案也可以稱為信息收集備案或事後備案。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就屬於此類。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業委會應當將成員名單等信息告知主管部門備案備查。主管部門通過歸檔收集信息,為今後的工作奠定了基礎。只是管理人從事特定活動後,將相關信息告知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材料的行為。這樣的立案行為顯然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在法律法規對行政立案缺乏統壹表述和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業委會的成立是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後選舉產生的。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基礎上成立業主委員會。法律法規設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實際上並不影響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屬於信息收集型備案。因此,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裁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並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