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以下情形可以延期開庭: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的;(二)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查證的;(三)發現同案犯罪嫌疑人遺漏犯罪的,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五)需要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六)公訴人在開庭審理前出示、宣讀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時,需要給被告人和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七)被告人、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8)公訴人需要調查核實取證的合法性。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