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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與守成的區別
法律解析:法院查封是指對財產進行檢查後,當場封閉,禁止使用。如果法院查封了,就說明財產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被主審法官保全的。

此外,還有壹個金融保險的名稱,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即起訴前財產保全。

民國初年,指民事案件的壹審。換句話說,這類案件就是壹審,也稱壹審。不服的可以向二審法院上訴。漢字表示這是壹個民事案件。

在民國初年,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財產被審判法官保全。在保護名牌的情況下,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案件執行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

此外,還有壹個金融保險的名稱,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即起訴前財產保全。三者的法律後果是壹樣的,都是為了保全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