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每年可以休息五天;勞動者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以休10天年休假;勞動者工作滿20年的,可休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根據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為工作時間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年休假是指單位職工每年享受崗位保留和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長期休病假或事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連續工作的職工,無論連續工作時間1年,均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意味著,員工雖然可能是剛從其他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只要在其他單位工作1年以上,就具備了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基本資格。工作滿65,438+0年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享受5天法定帶薪年休假,工作滿65,438+00年不滿20年的員工享受65,438+05天法定帶薪年休假,超過此標準的由用人單位分配,不幹涉,但低於此標準。用人單位要想免除帶薪年休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放棄帶薪年休假,而且應該是書面證據。帶薪年假壹般要安排在壹年以內。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勞動者本人同意,並保留同意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