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分類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2.從垃圾處理全產業鏈角度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延伸責任制度,使企業對產品的生產、包裝、運輸和使用後回收負責;
3.完善垃圾分類信息公開和保護機制。垃圾分類相關信息的公開是公民參與的前提,公民也有義務提供相關信息,但應充分保護其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其個人隱私。
總之,在垃圾處理方法和制度措施方面,要堅持目標責任制和方法靈活性相結合。在堅持垃圾減量化目標、助力實現垃圾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前提下,加大具體制度的供給和實施力度,提供靈活多樣的實施方式,有效推動垃圾分類有序開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條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