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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危險化學品和廢物處置。
法律分析: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是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主要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品。

危險化學品列入根據國家標準(GB12268)公布的危險貨物清單;);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