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以及總金額在1.2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單次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公開招標。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貨物、服務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2020年版)》
壹、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調整
與以前的目錄和標準相比,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主要有兩個變化:(1)增加了互聯網接入服務。政府部門廣泛使用互聯網接入服務。為發揮集中采購規模優勢,2020年起將“互聯網接入服務”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價格通過集中統壹談判確定。(二)進壹步明確“辦公家具”產品範圍。鋁家具作為壹種新材料家具,綠色環保,使用壽命長,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國家節能環保和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行業相對成熟,技術標準相對統壹。2020年起,“辦公家具”備註中增加“鋁或鋁基家具”表述,鋁制家具納入集中采購範圍。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調整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未列入《中央目錄和標準(2020年版)》,由中央部門自行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三。執行期的調整
中央目錄和標準中包含的項目內容相對穩定,近年來調整幅度較小。根據《簡明版》要求,《中央目錄和標準(2020年版)》不再設定具體實施期限,今後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