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氬氣瓶儲存的標準和規定
1.在使用氬氣瓶的場所,氬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米(相當於5瓶,指標稱容積為40升的乙炔瓶)。當儲存氬氣超過30米時,應使用不燃材料隔離單獨的儲藏室,其中壹側應為固定墻。

2.當氬氣存儲量超過240m(相當於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存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m,否則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根據AQT7009《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4.2.27.4工作現場的氣瓶儲存量不得超過20瓶;如果超過20瓶,應建立二級氣瓶倉庫。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標準QSY1365-2011《氣瓶安全管理規範》4.4.61。在使用氬氣瓶的場所,氬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相當於5個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

3.當氬氣儲存量超過240M(相當於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存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 m,否則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氣瓶的檢驗周期為: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壹次;

2.盛裝壹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壹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不滿20年的,每5年檢驗壹次;20年以上的,每2年檢驗壹次;

4.裝有惰性氣體的氣瓶應每5年檢查壹次。當使用中發現氣瓶嚴重腐蝕、損壞或對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有疑問時,應提前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氣瓶、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驗證的特種設備產品和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和部件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的新材料,應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