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暴的標準是什麽?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是什麽?
1,物理破壞。如推、打、扭臂、掐、扇耳光、咬、捏、燙水、燒、用刀等手段和器械傷害家庭成員、故意殺人、致傷、嚴重毆打、冷凍饑餓、性破壞等。,使受害者的身體受到嚴重損傷。
2.精神迫害。以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方式幹涉配偶的行動自由。,尤其是不要與其他異性交往而忽視對方的感受和需求;捏造事實強加於家庭成員或四處散布,帶第三者到家中共同生活或發生性關系,對被害人造成極端精神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強迫配偶違背其意願發生性行為,或者強迫其發生不能接受的性行為,損害其性器官,強迫其拍攝淫穢照片或者錄像。
4.濫用體罰。比如家人經常被打罵,生病了也不治療,具有連續性的特點;如懲罰家人、強迫過勞、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拿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就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財產。
二、遇到家暴怎麽辦?
1,要及時向單位、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反映或求助。
2.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是舉報家暴的重要方式。《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成員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損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給予刑事處罰。這是對確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標準的詳細介紹。可見,如果被害人的傷害導致輕傷,被害人很難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