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資產需要清償前壹個訂單中的債務後,如果有剩余,可以在下壹個訂單中繼續清償債務。例如,如果破產費用先還清,並且有盈余,則可以繼續償還債務的利息,等等。如果同壹順序的所有債務都不能清償,將按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清算組應當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報人民法院裁定後實施。破產財產優先於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欠稅。
3.破產索賠。
4.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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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優先考慮的破產費用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包括雇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4.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