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公眾聚集場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驗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的法定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