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各不相同:公序良俗保留當事人故意更改某些連接點的事實;以公共秩序保留沖突規範為指導的外國法的適用結果與法院的政策相沖突;
2.保護對象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既可以是國內法,也可以是外國法,但大多是禁止性法律規範。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國內法中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而不是所有禁止性規範;
3.行為的性質不同:公共秩序保留私人行為,而公共秩序保留國家相關行為;
4.後果不同:外國法律不適用於公共秩序保留,當事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保留公共秩序的當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地位和立法表現不同:公共秩序保留主要處於理論階段,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沒有規定;公共秩序保留了國際私法的壹項原則,這在各國立法中都有規定。
公共秩序保留與法律規避的關系是,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都維護國內法的權威,排除外國法律的適用,維護符合國內法價值理論的利益。許多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公共秩序保留或公共秩序保留的壹種特殊形式,英國法律甚至將公共秩序保留視為法律規避的壹種,這進壹步表明兩者之間存在顯著的相似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