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全國禁止焚燒稭稈,禁止全國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稭稈和其他廢棄物,稭稈不能扔進河道或水渠;
2、禁燒實施常態化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街道、社區落實機構人員,具體負責鄉鎮街道、社區日常禁燒的監督管理;
3.加強源頭控制,推進稭稈綜合利用,深化稭稈機械化粉碎和全額還田,做好還田稭稈深耕深翻,嚴格采取限茬措施,農作物稭稈需集中堆放,做好田間雜草清理工作;
4.嚴查非法焚燒。對違規焚燒農作物稭稈、垃圾、雜草、落葉的,將依法處罰。如果他們阻礙管理者焚燒稭稈,將按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汙染、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部門、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汙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施入農田。在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企業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