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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的性質是什麽?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的壹般職能由區縣司法局實現。各級司法局隸屬於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區縣司法局由設區市司法局垂直管轄,受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各級司法局負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安置教育、普法、律師辯護、公證仲裁等工作。

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3、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境)設立的外國律師;監督和指導這壹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系統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