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為進壹步擴大養豬規模,各地放寬了養豬用地政策。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養豬場是違法行為。如果養豬場用地建在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上,應由本人申請並由自然資源部備案。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生豬養殖用地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當前,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平穩運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形勢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保護生豬養殖用地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壹項重要任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服務。要主動與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摸清情況、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環節,及時解決問題,切實為穩定生豬生產提供土地保障,做到應保盡保。二是落實和完善用地政策。第壹,作為設施農業用地,生豬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壹般耕地,不需要占用耕地占補平衡進行養殖。二是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生豬養殖圈舍、田間通道、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增加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的用地上限,保障生豬養殖生產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並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三是提高用地服務效率。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進壹步簡化用地手續,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並簽訂用地協議取得。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土地利用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養殖場(戶)了解土地利用法規,幫助協調土地利用問題。同時,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改變耕種用途,確保農用地用於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