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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2.實現保護公民利益和維護公眾利益的統壹。
立法目的是壹部法律的靈魂,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提供理論依據,對確定法律的原則、設計法律條文、處理不同意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規範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策;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律;
4、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事後監督等行政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