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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在押人員怎麽辦?
疫情期間,看守所的在押人員防止相互傳染,所以暫時沒有關押。壹旦疫情過去,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進行拘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時候,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由於疫情原因,看守所不接收,被處罰人壹般會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壹般指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會被羈押候審或者暫時釋放其積壓案件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會被羈押候審或者暫時釋放其羈押候審。

疫情期間,許多地區的看守所停止收押人員。在此期間,壹般在以下情況下需要行政拘留:第壹,在處罰之前,法律規定可以拘留或不拘留的人不會被拘留,例如無證駕駛。二是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依法不予執行。也就是說,開了壹張拘留票,但沒有送到拘留所。第三,作出處罰決定,但暫緩執行。時機成熟時將實施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看守所羈押罪犯應當持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證明。如果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錄與實際情況不壹致,則不會將其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