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就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在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受害人,妳和工廠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是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的賠償金超過自己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其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員工在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