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做好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感染新冠病毒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防護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10月23日11號文件),“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新冠肺炎死亡。規定了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為工傷,需要職工從事相關防治工作的醫護及相關人員。
1.新型冠狀病毒被我們的工作傷害了嗎?
在工作中感染不屬於工傷,但如果屬於近期冠狀病毒感染導致的肺炎,則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是在新冠肺炎從事預防和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新冠肺炎感染不能被視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辦法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