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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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和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項法制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