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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應堅持哪些原則?
水汙染防治應重在預防。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城市人口密集,汙水汙物日益增多,城市及其附近的水環境因長期任意排放而日益惡化。19世紀,歐洲壹些大城市的飲用水源受到汙染,多次引發霍亂、痢疾等傳染病的流行。為了防止傳染病的流行,開始了汙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汙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造成水汙染事故應該給予什麽處罰?

未按規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不具備行政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行政能力的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可以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造成壹般或較大水汙染事故的,按水汙染事故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因漁業船舶造成漁業汙染事故或者水汙染事故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其他造成水汙染事故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機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