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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高管可以參與股票投資嗎?有法律嗎?
我國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法》、《公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主要受以下限制:

第壹,不允許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在買入該公司股票後6個月內將其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再次買入。如果您從事短線交易,交易所得收益應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收益。同時,違規者可能因短線交易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監事於2008年6月6日+065438+買入該公司股票3萬余股,並於6月11日至6月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因此,他被證監會罰款,並被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罰款。

第二,“窗口期”禁止交易。這裏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發布前後的壹段時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決策過程中。例如,山西某上市公司於2009年4月8日發布年報,公司總經理於19年3月買入公司股票2萬余股,構成“窗口期”交易,因此被上交所通報批評受理。

第三是減持比例和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持股總數的25%(但持股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壹次性轉讓);(二)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原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2008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1100股股票,被證券交易所接受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