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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女方可以索要青春損失費。
法律解析:青春損失費壹般是指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系解除後,男方或女方(通常是女方)有意識地為對方多付出壹些,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壹些經濟補償。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在任何法律中都沒有出現過,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正因為如此,“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