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之壹是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參與金融服務的各方,促進金融服務公平合理。這意味著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增強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金融機構也應積極踐行“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和糾紛解決機制,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宣傳金融知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或協議約定,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時,消費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可以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在采取行動之前,消費者應妥善保留與糾紛有關的證據,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並尋求專業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當前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完善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業務發展戰略,落實人員編制和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和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實行分層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評價體系,向適當的金融消費者提供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