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戶籍證明;
3.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財產清單;
4.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5.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處表達意思外,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
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財產繼承的流程是什麽?
1.繼承人首先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籍,並辦理死亡證明;
2.去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攜帶相關材料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