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查汙染源汙染物排放情況、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
3、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4.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環境監測辦法》第六條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壹)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實施;
(二)對汙染源汙染物排放、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實施、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三)對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負責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費的核定和征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調查、轉送、督辦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投訴舉報,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進行監督;
(九)按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