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貸。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因此公司可以依法訂立貸款合同並進行融資。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轉貸或變相轉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轉貸或變相轉貸融資業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