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如果交了罰款還不交,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