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語言攻擊是壹種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也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給予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惡言侮辱、詆毀他人名譽,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侮辱罪的,應當依法承擔治安管理責任。
後果嚴重的,比喻導致被害人死亡,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受害人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