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和強奸的概念
性侵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法律條文中也沒有使用性侵壹詞。壹般來說,性侵犯是指違背他人意願的各種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強奸和強迫猥褻。裸體、偷窺等。也可以算是性侵。
強奸是指以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違背婦女意願的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行為。
2.性侵犯和強奸的區別
根據性侵犯和強奸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A.性侵是日常用語,不是法律用語,強奸既是日常用語,也是法律用語。
B.性侵發生在任何人之間,包括男人對男人、男人對女人、女人對男人、女人對女人;強奸的概念僅限於男性和女性。
C.性侵不壹定是犯罪。輕微性侵,如輕微猥褻、裸露、偷窺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不壹定構成犯罪。強奸通常是壹種犯罪。
3.性侵犯和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行為人出於發泄性欲或惡作劇或騷擾、侮辱他人的動機,通過語言、肢體、環境安排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給被騷擾者帶來煩惱和精神壓抑,甚至造成精神損害,但不構成強制猥褻和強奸。
因為性侵犯沒有嚴格的定義,性騷擾可以被視為性侵犯的壹種。
性騷擾也是壹個法律術語。我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條規定:行為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和處置,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
那麽,這樣壹來,性侵就應該包括三種情形:性騷擾、強制猥褻和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