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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收起征點和稅率
在香港,以應課稅收入為基礎,薪金按65,438+05%或2%-65,438+07%的標準稅率征稅,利得稅和物業稅按65,438+05%的標準稅率征稅。納稅人可以使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薪金稅,但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的薪金稅不得超過扣除費用前的收入總額乘以標準稅率計算的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只是扣除標準不同。香港人的扣除標準是4800元,稅率是壹樣的,即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的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5%。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為10%。

3、2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為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部分的20%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的25%

6、4萬元以上至6萬元30%

7、60000元以上至80000元35%

8、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40%

9、100000元以上45%

香港沒有設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但設定了免稅條件和免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應當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