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植樹法
植樹法
為了充分調動單位和個人護林造林的積極性,鼓勵人人植樹,法律規定了誰植樹誰所有的原則,並從法律上明確了種植的樹木歸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確認後,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取得林權證。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確定提高本地區森林覆蓋率的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側,河流兩岸和湖泊、水庫周圍,有關主管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植樹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軍營和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區,由各單位負責植樹造林。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部隊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門前、自留地和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家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集體或者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為了充分調動單位和個人護林造林的積極性,鼓勵人人植樹,法律規定了誰植樹誰所有的原則,並從法律上明確了種植的樹木歸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確認後,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取得林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