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法定事由拒收現金,包括硬幣和紙幣,均可視為拒收現金。用現金支付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發現任何單位有拒絕現金支付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2.移動支付和智能貨幣都是法定貨幣的補充,不能取代法定貨幣。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了拒收人民幣的違法性質,但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處罰也很少。只規定了損害和模仿等處罰,對拒絕和蔑視沒有具體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和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