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 *同壹財產,壹般應平分,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不同,屬於個人特殊物品的,壹般歸個人所有;
2.* * *夫妻分居兩地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差額較大的,由財產較多的壹方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3.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
5.夫妻雙方同年經營的種養業無收入的,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用於發展生產經營;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另壹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索要財產而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
8.不適合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以及照顧和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
9.離婚時壹方的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壹方予以適當照顧;
10.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的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損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