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
(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