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兩編十章,共修改11次。最近壹次修訂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用刑罰同壹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為作鬥爭,是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保護全民所有的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社會主義政治法律上層建築的壹部分,積極服務於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當前和今後很長壹段歷史時期的主要任務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歸根到底是為了保障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所有人在適用刑法上壹律平等,對所有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七條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