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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跡象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對不起訴的案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送達被不起訴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國家機關外,只有不起訴人和被害人才有權知道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檢察院沒有告知他人的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知道是否起訴,外面的人需要問當事人才知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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