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