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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公司和個人之間沒有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公司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後,個人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個人嚴重違反工作制度,公司可能會解雇個人。雇傭關系是指雇員為雇員提供服務,雇員支付相應的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是平等的關系,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關系是從屬關系,公司和個人是被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因此,公司與個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