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設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形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向誰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它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
(2)行為人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行為方式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有三種類型:
(1)可以處於模式。
②應該是模式。
(3)不要進入狀態。
所謂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滿足或不滿足行為模式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有兩種法律後果:
(1)法律後果又稱積極法律後果,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而受到法律肯定的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允許或獎勵。
(2)違法後果又稱消極法律後果,是人們因不遵循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而在法律上被否定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恢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