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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因素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重大自然災害。例如大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滑坡、雪崩和泥石流。2008年發生在中國四川汶川的地震就屬於這種類型。

(2)重大社會異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是指既不是自然災害也不是政府行為的社會異常和突發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暴動和騷亂。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來說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

(3)在某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於不可抗力,應作為不可抗力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