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學上是對法律基本特征的描述,但並不準確。原話應該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因為法律是人們壹切社會行為的準則,人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規範,法律對調整社會關系、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可以起到約束作用。
人們在法律的規範範圍內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是法律的規範性特征的體現。法律調整是指根據經濟基礎的要求和壹定的社會需要,為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運用壹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進行卓有成效的規範性調整。它是階級社會的主要社會調節形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是指法律作用於社會關系的方式、手段和方法的總稱。如果說法律調整對象的問題回答了什麽是法律影響和作用的對象,那麽法律調整方法的問題則回答了法律如何對其調整對象施加影響和作用。
法律不僅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也是人類行為的規範。法律通過調整社會關系的主體——人的行為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因此,規範社會關系主體的行為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壹般方法。法律是壹個完整的體系。
對象特征
1.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認定為某種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
2.法律調整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誌發生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
3.法律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
4.法律調整的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系。
5.法律只調整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而且是那種不動用國家權力就無法保障的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