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限制高消費人群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四條: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限制高消費的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強制執行程序優先於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後果有兩個。壹是被執行人有待執行財產並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限制高消費,就是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嚴厲措施“限制高消費”。如果壹個人成為失信的執行人,有很大概率會被限制高消費行為,成為被限制高消費的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