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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羅馬民法與民法的差異
兩者有以下區別:

1,不同對象:

(1)公民權法的客體是羅馬公民;

(2)萬國公法的客體是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

2、內容不同:

(1)民法的內容更多是公法;

(2)萬國公法的內容是所有權和債權法;

3.不同來源:

(1)民法的淵源是人民議會、元老院的決議和習慣法的規範;

(2)萬國公法的淵源是消除了羅馬形式主義的“私法”規範;與羅馬人接觸的其他民族的規範;以及地中海商人的普遍商業習慣和規則;

4.不同的程序:

(1)民法的程序形式主義;

(2)萬民法的程序更加靈活。

擴展數據

早期的“羅馬平民”和“羅馬公民”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但他們都是自由人,在奴隸的地位上沒有區別。

在帝國時代後期,古羅馬平民大多是從古羅馬血緣集團中分離出來的外來移民和社會成員,被排除在古羅馬公民的血緣組織之外,因此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無權無勢(如使用公共土地的權利),在經濟上私屬並依賴於羅馬貴族和氏族部落。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民法適用於古羅馬的公民,而民法適用於古羅馬的平民。

任何在羅馬出生的人都是羅馬公民,奴隸除外。除婦女外,公民都有選舉權。公民有權簽訂合同和合法結婚。公民不能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指控犯有叛國罪。

馬自由民是指那些居住在羅馬但沒有羅馬公民身份的人。自由民的根本特征是享有財產權。自由民可以分為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即貴族和平民。前者不僅擁有大量房產和其他財產,還享有各種政治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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