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非法狩獵罪的量刑標準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加重處罰、定罪和處罰的規定。非法狩獵罪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