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是指自然人違反國(邊)境法規,不經指定口岸或者邊防檢查,或者沒有出境許可證、入境許可證而偷越國境或者通過法定假想邊界,可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行為。非法越國(邊)是違法的。對於壹個國家來說,走私影響國家之間正常的人員往來,減少簽證收入,擾亂邊境管理和安全,進而給整個國家安全帶來隱患。對於個人來說,違反了邊境管理規定,增加了危險系數,他們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壹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多次實施運輸行為或者運送人數較多的;
(二)使用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兩款罪,殺害、傷害、拐賣被運送人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壹十八條根據刑法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較多的;
⑶造成被組織者重傷或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者的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