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因產品缺陷損害消費者利益,包括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其他重大損失。人身傷害包括身體傷害、殘疾、損失等。,以及身體上的疾病和死亡。《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財產損失是指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滅失、損壞、功能喪失和使用價值降低。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損失,包括可獲得的經濟利益的損失。《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